公司合并中董事(及大股東)的信義義務
發布時間:2018年7月13日
來源: 新疆公司事務律師 http://www.330417.tw/
公司合并,必須由董事會做出(提出)合并計劃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草案)。對此各國公司法幾乎無例外地做了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6條、第212條,也將擬定公司合并方案作為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予以規定。董事在決定公司合并時,同樣適用信義義務,即同樣要對公司和股東負信義義務,信義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
1.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義務
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義務是指董事應當以理智、謹慎的態度有根據地決定是否同意合并協議或合并計劃,然后向股東會提出合并建議。在公司合并中,當董事沒有做到一個普通謹慎之人在同等情況下的注意程度時,董事應對其過失引起的損害承擔責任。董事會對同意合并的判斷是否明智、有根據,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義務,取決于具體合并案的事實和情況。但是可以從以下方面判斷:(1)董事會是否合理了解關于合并,特別是合并價格的相關信息。 (2)董事應當盡可能考慮與可供選擇之交易相關的所有因素,對各種可供選擇的交易形式進行比較,以對股東會提出合理的建議。(3)董事在同交易相對人進行合并談判時,應勤勉盡職,爭取最有利于公司的合并價格。 (4)在合并談判或條款起草時,董事有義務誠實公正地做出判斷,誠實公正地在股東間分配合并的對價。公司合并中董事的注意義務的判斷,適用商業判斷原則。在董事未盡合理注意,因重大過失造成公司及股東損失時,應當賠償承擔責任。
2.董事在合并中的忠誠義務
董事在公司合并中的忠誠義務是指董事應當從公司的最大利益出發.決定是否同意合并協議或合并計劃,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沖突時.要以公司利益為重,不能將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在合并中的忠誠義務,因其合并是否為利益沖突交易而不同。在無利益沖突的合并中,董事締約合并協議的決定通過商業判斷原則而受到保護,即推定合并協議是善意形成,董事會是誠實信用地為公司利益做出合并決議的。股東要對這種合并提出異議,必須證明董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利益沖突的合并中,董事同公司或股東相沖突的利益、董事締結合并協議的決定將不受商業原則的保護,而受公正交易原則的調整。法院適用交易完全公正原則對該合并的公正性進行審查,完全公正原則包含兩個方面:公正的交易和公正的價格。法院在整體考慮這兩個方面的情況下判斷股東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
3.公司合并中控股股東的信義義務
在公司制度中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享有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權。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事務實行資本多數決議原則,即股東依其持有的股份數額享有表決權,股東會決議由多數表決權通過。這種多數股東同意的決議將對全體股東產生拘束力。這就說明,有控制權的多數股東(大股東)在公司中處于優于少數股東(小股東)的實際地位,其行為對小股東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為了防止多數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侵犯小數股東利益,應當強化多數股東對小數股東的責任?毓晒蓶|不論是以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還是基于股東資格通過公司執行機關對公司業務執行施加影響,都應當履行注意和忠誠義務,不能侵犯公司及其他小股東的利益。違反這一義務,給小股東造成損害,受侵犯的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在公司合并中,控股股東信義義務的核心問題是在利益沖突交易(合并)中.如何履行忠誠義務,在這種利益沖突合并中,有利害關系的多數股東的行為和董事的行為一樣不受經營判斷原則的保護,而受完全公正交易原則的調整。例如,控股股東在安排合并的支付方式時采用了對不同股東區別對待,控股股東就要證明這種安排是完全公正的。完全公正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控股股東承擔,控股股東不能證明該合并是完全公正的,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解除合并或相應的補償。